挪 亞 七 律
作 者 : 哈 傑 夫
譯 者 : 林 中 義
超 過 五 十 萬 人 口 的 現 代 耶 路 撒 冷 是 一 座 急 劇 成 長 中 的 城 市 . 城 內 的 建 築 大 多 是 在 這 一 百 年 內 新 造 的 . 之 前 的 居 民 住 在 舊 城 的 古 牆 內 , 此 區 只 有 200 英 畝 (80 公 頃). 舊 城 分 成 四 部 分 . 其 中 三 區 是 你 早 已 知 悉 的 : 猶 太 人 區 . 基 督 徒 區 和 回 教 徒 區 , 第 四 區 ( 位 於 舊 城 西 南 方 最 高 的 地 方 ) 是 亞 美 尼 亞 區 , 以 前 蘇 聯 南 方 亞 美 尼 亞 人 為 名 .*
* 不 與 歐 洲 十 七 世 紀 頗 具 神 學 地 位 的 阿 民 念 主 義 (Arminianism) 相 混 淆 , 近 日 新 聞 中 的 現 代 亞 美 尼 亞 國 , 因 為 1987 年 可 怕 的 地 震 和 與 鄰 近 亞 塞 拜 然 回 教 徒 的 長 期 戰 爭 而 出 現 在 時 事 新 聞 中 .
亞 美 尼 亞 是 世 上 第 一 個 基 督 教 國 家 ( 西 元 300 年 ). 不 久 , 亞 美 尼 亞 人 開 始 逐 漸 遷 徙 到 耶 路 撒 冷 . 今 日 在 那 裡 留 下 一 個 不 小 的 社 區 . 城 中 的 亞 美 尼 亞 區 包 括 西 山 ( 古 時 的 上 城 ) , 一 度 受 控 於 大 希 律 , 包 括 數 座 噴 水 池 , 花 園 和 豪 奢 宮 殿 與 鴿 舍 (Josephus, Wars 5.4.4 § 176-181). 希 律 王 在 此 處 向 智 者 詢 問 有 關 嬰 孩 彌 賽 亞 的 訊 息 . 數 年 後 , 耶 穌 可 能 就 在 此 處 的 庭 院 中 被 本 丟 彼 拉 多 定 罪 .* 宮 殿 的 位 置 現 在 是 亞 美 尼 亞 學 校 的 校 址 .
* 不 應 是 在 城 另 一 面 的 Antonia 要 塞 . 希 律 的 西 宮 建 在 平 台 上 , 可 能 是 耶 穌 被 定 罪 的 Lithostratos (約 19:13).
我 曾 為 參 加 從 法 國 而 來 亞 美 尼 亞 音 樂 家 的 音 樂 會 而 到 這 學 校 過 . 音 樂 剛 開 始 的 時 候 , 一 位 亞 美 尼 亞 主 教 穿 著 黑 袍 和 頗 具 特 色 的 尖 頂 帽 向 聽 眾 問 候 , “ 亞 美 尼 亞 夥 伴 們 !” 很 奇 特 , 因 為 參 加 音 樂 會 的 人 大 多 不 是 亞 美 尼 亞 人 . 但 主 教 作 了 一 番 解 釋 : 因 為 挪 亞 方 舟 停 留 的 亞 拉 臘 山 就 在 亞 美 尼 亞 , 所 以 我 們 所 有 人 都 是 亞 美 尼 亞 人 .*
* 現 代 土 耳 其 的 Buyuk Agri Dagi 是 近 ( 現 代 ) 亞 美 尼 亞 東 方 邊 界 之 處 , 亞 美 尼 亞 在 1514 年 曾 被 土 耳 其 人 征 服 過 . 大 部 分 亞 美 尼 亞 人 從 1915-23 年 間 不 是 被 殺 就 是 從 此 區 被 驅 逐 出 境 . 此 時 有 超 過 一 百 萬 亞 美 尼 亞 人 被 土 耳 其 人 殺 戮 ( 亞 美 尼 亞 大 屠 殺 ). 亞 美 尼 亞 修 士 們 頗 具 特 色 的 尖 頂 帽 從 他 們 的 頭 上 隆 起 好 似 一 座 座 小 山 , 他 們 說 是 代 表 亞 拉 臘 山 .
** 經 上 確 曾 說 過 挪 亞 方 舟 停 在 “ 亞 拉 臘 山 .” 阿 拉 姆 語 (Aramaic) 和 古 敘 利 亞 語 (Syriac) 語 翻 譯 說 創 世 記 中 的 方 舟 停 在 庫 爾 德 斯 坦 (Kurdistan) 山 區 西 南 山 亞 拉 臘 . 拉 比 說 它 是 在 同 區 中 的 Cordyene 山 區 (Gen. Rab. 33:4). 但 巴 比 倫 Gilgamesh 史 詩 中 Gilgamesh 英 雄 到 山 中 旅 行 到 山 中 去 尋 找 巴 比 倫 人 的 挪 亞 , Utnapishtim, 說 他 去 了 底 格 里 斯 河 和 幼 發 拉 底 河 的 源 頭. 兩 河 的 上 游 就 是 亞 拉 臘 山 區 (Tablet XI:190-200). Gilgamesh 向 Utnapishtim 追 尋 永 生 的 祕 訣 , 因 為 如 同 聖 經 中 的 挪 亞 一 般 , 他 在 洪 水 之 後 活 了 很 久 .
亞 美 尼 亞 人 說 在 他 們 族 人 中 有 一 習 俗 , 當 男 孩 長 到 十 三 歲 之 後 , 父 親 會 帶 他 到 亞 拉 臘 山 看 方 舟 .* 這 旅 程 可 是 一 趟 冒 險 之 旅 , 亞 拉 臘 山 高 16854 英 呎 (5185 公 尺 ), 是 世 上 最 高 的 25 座 山 之 一 . 它 的 頂 坡 終 年 覆 雪 . 許 多 人 相 信 方 舟 就 是 埋 在 近 峰 頂 北 方 的 雪 下 或 冰 河 之 下 .
* 在 新 約 時 代 , Josephus 也 確 認 留 在 那 裡 的 方 舟 至 今 仍 可 為 人 所 見 到 (Antiquities 20.2.2 § 25).
在 攀 登 的 途 中 , 四 周 群 山 的 景 觀 甚 佳 , 當 挪 亞 往 外 望 新 造 的 世 界 時 也 看 到 同 樣 的 景 觀 . 挪 亞 看 見 被 洪 水 洗 淨 的 世 界 : 人 們 和 所 有 的 動 物 為 之 而 淨 空 . 只 有 那 些 剛 冒 芽 的 之 外 , 幾 乎 沒 有 植 物 . 早 期 猶 太 人 和 基 督 徒 作 家 形 容 此 時 是 ( 希 臘 文 中 的 ) 再 創 造 , 一 個 新 的 開 始 , 或 文 意 上 的 “ 另 一 次 創 造 .” 世 界 重 新 開 始 .*
* Philo, Mos. 2.65; 1 Clement 9:4.
在 太 19:28 中 耶 穌 用 同 一 字 形 容 將 來 的 千 禧 年 國 度 ; 另 一 項 創 造 極 新 鮮 的 開 始 , 凡 事 都 是 新 的 潔 淨 的 . 新 約 有 關 千 禧 國 度 的 教 導 ( 如 同 早 期 拉 比 關 於 彌 賽 亞 國 度 ) 是 所 有 的 邪 惡 終 將 被 摧 毀 --- 好 像 “ 挪 亞 的 日 子 ” (路 17:27), 惟 有 配 得 的 義 人 才 能 進 入 那 榮 耀 的 世 代 中 (路 20:35).*
* 與 平 日 所 流 行 對 未 信 者 有 關 千 禧 年 的 教 導 不 同 .
挪 亞 洪 水 和 彌 賽 亞 來 臨 的 比 較 是 : “ 挪 亞 ” 意 即 “ 安 慰 我 們 的 ” (創 5:29); 彌 賽 亞 的 一 個 名 字 是 “ 平 安 ” (彌 5:5). 兩 者 都 在 毀 滅 不 義 的 人 之 普 世 性 的 大 災 難 中 , 帶 來 平 安 和 為 有 信 心 的 存 留 者 更 新 這 世 界 (來 11:7). 透 過 這 兩 者 , 神 為 所 有 的 人 類 提 供 一 個 約 的 關 係 (創 9:9,12; 賽 49:6).
神 與 挪 亞 在 山 上 所 立 的 約 不 只 是 與 他 所 立 的 永 約 , 也 是 與 他 “ 將 來 的 後 裔 ” 所 立 的 約 (創 9:9,12).* 儘 管 被 之 後 經 文 中 約 的 廢 棄 論 觀 點 之 基 督 教 神 學 所 忽 視 , 當 保 羅 提 到 摩 西 和 亞 伯 拉 罕 的 約 時 , 此 約 和 經 文 中 其 他 的 約 在 加 拉 太 書 中 很 明 顯 地 被 確 認 --- “ 神 豫 先 所 立 的 約 不 能 被 --- 廢 掉 ” (加 3:17). 這 可 應 用 在 經 文 中 所 有 的 約 , 包 括 挪 亞 的 約 .
* 文 意 上 是 “ 永 遠 的 世 代 .”
創 9 中 對 約 的 記 載 有 三 項 神 的 命 令 是 給 人 類 的 : (1) 再 次 給 在 伊 甸 園 中 的 亞 當 和 夏 娃 的 第 一 項 命 令 , “ 要 生 養 眾 多 ” (創 9:1; 1:28). (2) 允 許 吃 肉 , 在 洪 水 之 前 是 禁 止 或 不 許 的 (創 9:2-3; 1:29) 附 加 : “ 惟 獨 肉 帶 著 血 , 那 就 是 他 的 生 命 , 你 們 不 可 吃 ” (創 9:4). (3) 不 論 是 使 人 流 血 的 人 或 獸 , 都 當 被 處 死 . 這 種 處 決 都 當 執 行 : “ 凡 流 人 血 的 也 必 被 人 所 流 ” (創 9:5-6).
在 新 約 的 時 代 , 對 外 邦 人 ( 挪 亞 的 子 孫 ) 與 猶 太 人 (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) 的 關 係 而 言 , 這 挪 亞 的 約 被 認 定 是 了 解 神 旨 意 的 關 鍵 . 但 這 為 人 所 接 受 約 的 內 容 , 卻 與 創 世 記 所 記 載 的 不 甚 相 同 , 例 如 , 既 影 響 猶 太 人 也 影 響 早 期 的 教 會 , 猶 太 人 所 寫 的 偽 經 Jubilees 之 書 ( 西 元 前 100 年 ). 就 列 了 挪 亞 約 中 的 七 項 要 求 : (1) 當 穿 著 衣 服 ( 如 同 創 3:21 所 言 ), (2) 歸 榮 耀 給 你 的 創 造 者 , (3) 尊 榮 你 的 父 母 , (4) 愛 你 的 鄰 舍 , (5) 避 免 不 道 德 的 性 (像 那 引 至 洪 水 的 罪 ; 創 6:1-5), (6) 規 避 不 潔 (可 能 是 指 儀 式 上 的 不 潔 , 像 是 因 接 觸 死 屍 而 有 的 不 潔 ), 及 (7) 不 犯 “ 所 有 的 罪 ” (Jubilees 7:20).*
* Jubilees, 早 期 是 以 希 伯 來 文 所 寫 下 的 , 被 埃 塞 俄 比 亞 教 會 保 留 在 埃 塞 俄 比 亞. 在 死 海 古 卷 中, 拉 丁 文,敘 利 亞 文 和 希 伯 來 文 中 也 有 零 碎 的 副 本。
為 拉 比 所 接 受 挪 亞 律 法 的 最 終 定 本 很 接 近 創 世 記 , 但 也 包 含 聖 經 中 未 直 接 提 及 的 一 些 規 條 : (1) 不 拜 偶 像 , (2) 不 犯 姦 淫 , (3) 不 謀 殺 (創 9:6), (4) 不 偷 竊 , (5) 不 生 食 活 物 的 肉 (即 帶 血 的 肉 , 創 9:4), (6) 不 褻 瀆 , 及 (7) 建 立 法 庭 ( 源 自 創 9:6 對 謀 殺 者 處 罰 的 要 求 ).*
* 最 後 的 兩 個 律 ( 第 六 及 第 七 ) 在 Manasseh 的 拉 比 學 校 中 起 了 爭 議 , 試 圖 從 創 9 及 周 邊 章 節 中 衍 生 出 挪 亞 律 法 , 他 們 認 為 最 後 二 律 ( 相 較 於 創 9:1,7 生 養 眾 多 的 命 令 ) 是 消 極 的 禁 制 , 及 禁 止 不 同 類 動 植 物 的 異 種 交 配 , 此 時 七 律 及 之 後 所 引 出 的 創 2 彼 此 相 關 連 成 為 定 案 的 律 法 , 所 有 律 法 均 奇 特 的 衍 生 自 創 2:16, 這 是 拉 比 對 神 審 判 洪 水 之 後 的 世 代 將 之 合 理 化 的 企 圖 之 一 (Gen Rab.16:6). 他 們 自 問 , 神 何 以 處 罰 祂 所 未 曾 禁 止 之 事 ? 更 令 人 滿 意 的 解 釋 是 在 羅 1 中 使 徒 保 羅 所 言 因 為 神 在 創 世 記 中 己 顯 明 在 人 心 裏 “ 叫 人 是 無 可 推 諉 的 ” (羅 1:19-20).
拉 比 是 從 何 處 得 到 這 七 律 的 ? 許 多 人 相 信 那 是 源 自 摩 西 有 關 ger ha-gar ( 居 住 地 之 外 ) 律 法 的 部 分 --- 這 律 法 是 關 乎 利 未 記 中 所 提 及 住 在 猶 太 人 之 中 的 外 邦 人 , 這 律 法 的 本 體 頗 符 合 拉 比 的 七 律 : 禁 止 一 切 可 憎 之 事 (利 18:26), 禁 食 血 (利 17:10,13,15), 禁 止 拜 偶 像 (利 20:2) 禁 止 褻 瀆 神 的 名 (利 24:16), 打 死 人 的 必 被 治 死 (利 24:22).*
* 在 這 些 律 法 中 也 包 括 從 接 觸 死 屍 而 來 儀 式 上 的 不 潔 (民 19:10, 如 同 列 在 Jubilees 中 的 一 般) 遵 守 贖 罪 日 (利 16:29) 無 酵 節 (出 12:19); 除 了 受 割 禮 之 外 不 可 守 逾 越 節 (出 12:48-49), 供 燔 祭 (利 17:8, 22:18; 民 15:14), 關 於 外 邦 人 住 在 猶 太 城 市 中 (ger ha-shaar) 這 類 其 他 的 規 章 , 守 安 息 日 (出 20:10, 申 5:14) 守 住 棚 節 (申 16:11,14), 但 這 些 拉 比 所 詮 釋 額 外 的 律 法 是 應 用 在 改 宗 者 , 而 不 是 所 有 的 外 邦 人 .
今 日 的 猶 太 教 仍 然 將 挪 亞 的 七 律 當 作 是 神 對 外 邦 人 的 教 導 , 這 律 法 對 外 邦 人 而 言 像 是 摩 西 律 法 對 猶 太 人 的 一 樣 重 要 . 任 何 一 位 遵 守 這 七 律 的 外 邦 人 均 被 認 為 是 義 的 外 邦 人 ( 或 挪 亞 的 子 孫 ), 在 未 來 的 世 界 中 將 有 一 席 之 地 .
在 耶 穌 的 時 代 中 , 並 非 所 有 的 人 都 認 為 挪 亞 律 法 完 全 適 用 於 外 邦 人 之 中 , 有 人 認 為 外 邦 人 最 好 是 一 位 改 宗 者 ( 皈 依 猶 太 教 ), 如 同 在 Maccabees 時 期 一 般 , 當 時 外 邦 人 是 被 武 力 所 屈 服 而 皈 猶 太 教 的 .*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在 Izates 案 例 中 均 可 見 到 . Adiabene 王 在 西 元 40 年 時 相 信 猶 太 人 的 信 仰 . 一 位 猶 太 教 師 勸 阻 他 不 要 接 受 割 禮 ,另 一 位 鼓 勵 他 接 受 割 禮 (Josephus, Antiquities 20.2.3-4).
* Edomites (Idumeans) 人 被 Maccabean 王 John Hyrcanus 強 制 改 宗 . 之 後 , 尤 其 是 基 督 教 勢 力 興 起 時 , 改 宗 的 數 目 大 為 銳 減 . 因 懼 於 誠 意 不 足 , 皈 依 猶 太 教 的 人 如 同 今 日 一 樣 大 為 減 少 .
相 同 的 兩 種 觀 點 在 早 期 教 會 中 也 產 生 激 辯 . 這 爭 論 在 安 提 安 引 至 彼 得 和 保 羅 尖 銳 的 對 立 (加 2), 也 帶 到 徒 15 的 評 議 會 會 議 . 相 信 耶 穌 的 法 利 賽 人 爭 論 外 邦 信 徒 必 須 受 割 禮 , 即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的 要 求 (徒 15:5). 彼 得 , 保 羅 和 巴 拿 巴 反 對 , 說 不 應 將 律 法 的 “ 軛 ” 不應在外邦人身上置 於 . 他 們 是 為 神 所 接 受 獨 立 於 律 法 之 外 的 (徒 15:10-13).* 最 後 , 公 會 先 於 拉 比 採 用 的 立 場 是 : 外 邦 人 不 用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也 能 被 神 所 接 受 .
* 彼 得 在 安 提 安 時 早 已 提 到 此 主 題 (加 2), 但 此 時 評 議 會 強 烈 地 站 在 保 羅 這 一 邊 .
如 同 拉 比 從 他 們 的 決 議 中 所 見 的 , 公 會 只 要 求 外 邦 信 徒 三 件 事 : (1) 禁 戒 偶 像 的 污 穢 , 和 (2) 禁 止 姦 淫 (3) 並 勒 死 的 牲 畜 ( 因 為 血 還 在 其 中 ) 和 血 (徒 15:20).* 這 挪 亞 律 法 中 的 三 律 !
* 有 人 辯 明 禁 止 血 意 同 不 可 殺 人 , 所 以 此 處 以 三 項 而 不 記 算 第 四 項 .
但 為 何 會 只 提 及 三 律 而 不 是 七 律 ? 有 人 認 為 其 他 的 要 求 對 團 契 關 係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, 且 絕 大 部 分 是 衝 突 的 根 源 , 另 外 有 人 認 為 挪 亞 律 法 的 其 他 規 條 早 已 被 外 邦 世 界 所 接 受 了 : 羅 馬 人 認 定 謀 殺 和 偷 竊 是 錯 的 , 而 且 已 設 立 法 庭 處 理 這 種 罪 行 . 禁 止 褻 瀆 , 如 同 拉 比 所 規 定 的 褻 瀆 是 使 用 神 的 真 名 (Yhwh) 時 才 會 發 生 , 也 是 不 必 要 的 . 神 名 的 發 音 已 被 嚴 密 警 戒 著 , 只 有 祭 司 才 知 道 如 何 發 音 . 挪 亞 律 法 只 留 下 三 條 必 須 確 認 : 禁 止 (1) 偶 像 (2) 姦 淫 和 (3) 吃 帶 血 的 肉 , 這 三 樣 就 是 評 議 會 所 命 令 的 同 三 樣 戒 律 . 假 若 外 邦 信 徒 自 己 能 “ 禁 戒 不 犯 ” 公 會 判 定 “ 就 好 了 ” (徒 15:29), 不 用 再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(“ 因 為 聖 靈 和 我 們 定 意 不 將 別 的 重 擔 放 在 你 們 身 上 ” ; 徒 15:28).
評 議 會 認 定 猶 太 人 和 外 邦 信 徒 已 在 彌 賽 亞 之 中 合 一 了 , 這 教 導 是 耶 穌 對 所 有 人 的 拯 救 都 是 一 樣 的 , 也 認 定 相 信 耶 穌 的 猶 太 信 徒 得 持 續 地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, 如 同 他 們 得 救 贖 之 前 一 般 , 使 他 們 身 為 猶 太 人 受 呼 召 的 一 部 分 . 至 於 外 邦 信 徒 , 他 們 是 置 於 摩 西 律 法 之 外 的 --- 因 為 他 們 是 在 給 挪 亞 律 法 的 律 法 之 下 的 人 !*
* 徒 15 的 評 議 會 接 受 阿 摩 司 重 建 大 衛 倒 塌 帳 幕 的 景 象 , 成 為 決 議 的 基 礎 (徒 15:15-18). 這 可 追 溯 到 許 多 在 大 衛 管 轄 之 下 的 非 猶 太 人 , 他 們 並 未 臣 服 在 摩 西 的 律 法 之 下 ( 如 阿 拉 伯 人 , 亞 摩 利 人 , 以 東 人 等 等 ). 所 有 在 大 衛 的 統 治 之 下 , 同 樣 的 , 不 是 所 有 在 彌 賽 亞 王 國 之 下 的 人 都 得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, 卻 都 來 到 彌 賽 亞 王 的 權 柄 之 下 .
不 幸 的 是 , 大 多 數 的 基 督 徒 從 未 聽 過 挪 亞 律 法 , 渾 然 未 覺 外 邦 人 是 處 在 猶 太 人 宗 教 思 想 中 的 何 種 地 位 --- 包 括 早 期 的 猶 太 基 督 徒 . 結 果 是 , 當 外 邦 信 徒 開 始 知 悉 基 督 信 仰 的 猶 太 根 源 時 , 我 們 已 接 到 以 色 列 的 根 上 了 (羅 11:17). 而 且 是 在 以 色 列 的 國 民 以 內 了 (弗 2:12,19), 他 們 認 為 這 意 指 在 某 種 形 式 上 得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, 例 如 : 一 些 團 體 要 求 禁 食 豬 肉 , 有 人 主 張 外 邦 人 得 在 安 息 日 安 息 且 / 或 從 事 敬 拜 行 為 . 這 些 奇 特 的 要 求 即 使 是 拉 比 也 不 認 為 對 外 邦 人 在 與 神 的 關 係 中 是 必 須 的 .*
* 許 多 基 督 徒 團 體 因 為 守 安 息 日 是 包 含 在 十 誡 中 所 以 刻 意 的 教 導 , 認 為 那 ( 週 六 ) 是 法 定 上 的 要 求 , 而 這 誡 律 在 久 被 遺 忘 的 挪 亞 律 法 中 並 非 是 絕 對 的 .( 挪 亞 律 法 中 有 五 項 可 以 在 十 誡 中 被 發 現 ). 但 在 猶 太 人 所 陳 述 的 挪 亞 律 法 中 並 未 發 現 得 守 安 息 日 的 規 定 , 包 括 徒 15 亦 然 . 它 只 被 猶 太 人 認 為 --- 包 括 早 期 猶 太 基 督 徒 --- 只 有 猶 太 人 才 須 遵 守 的 (羅 14:5).
但 在 猶 太 人 中 或 耶 穌 及 早 期 的 教 會 均 未 教 導 外 邦 基 督 徒 得 遵 守 摩 西 的 律 法 , 也 未 禁 止 外 邦 人 自 願 選 擇 性 的 遵 守 任 一 誡 命 . 外 邦 基 督 徒 對 律 法 的 關 注 有 其 個 人 的 自 由 . 在 歷 史 上 , 確 實 有 許 多 早 期 外 邦 基 督 徒 採 納 了 一 些 摩 西 的 律 法 , 如 守 安 息 日 或 過 逾 越 節 . 關 於 外 邦 基 督 徒 有 其 自 由 遵 守 律 法 這 種 陳 述 並 非 是 錯 誤 的 (羅 14:5). 但 當 他 們 引 向 受 割 禮 ( 皈 依 猶 太 教 ), 亦 即 他 們 得 負 遵 守 律 法 的 義 務 時 , 保 羅 變 得 極 不 自 在 , “ 我 保 羅 告 訴 你 們 [ 皈 依 猶 太 教 者 ] 若 受 割 禮 , 基 督 就 與 你 們 無 益 了 --- 你 們 這 要 靠 律 法 稱 義 的 是 與 基 督 隔 絕 從 恩 典 中 墜 落 了 ” (加 3:25, 4:7, 5:18).
儘 管 這 常 被 誤 解 成 與 律 法 相 對 立 , 保 羅 的 立 場 反 倒 是 源 自 於 律 法 , 而 且 有 拉 比 的 認 同 作 後 盾 . 保 羅 和 拉 比 同 意 外 邦 人 可 以 排 除 在 遵 守 律 法 的 要 求 之 外 . 這 還 是 植 基 於 律 法 本 身 的 教 導 上 . 換 言 之 , 外 邦 人 是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所 規 定 的 被 排 除 在 摩 西 律 法 之 外 . 根 據 拉 比 , 外 邦 人 有 他 們 自 己 的 律 法 --- 挪 亞 律 法 --- 而 且 根 據 此 律 法 有 他 們 自 己 與 神 的 關 係 , 不 會 被 摩 西 的 律 法 所 混 淆 .
但 這 又 留 下 一 項 未 解 的 問 題 : 假 若 從 挪 亞 律 法 而 來 與 神 的 關 係 是 正 確 的 而 且 是 可 能 的 , 那 又 何 須 摩 西 的 律 法 呢 ? 保 羅 在 他 對 耶 穌 的 信 心 中 找 到 解 答 . 祂 滿 足 了 這 早 期 約 的 內 容 . 摩 西 的 律 法 是 守 護 者 --- 文 意 上 是 “ 孩 童 的 訓 蒙 師 ” --- 引 領 猶 太 人 到 彌 賽 亞 去 , 世 人 透 過 摩 西 律 法 認 識 彌 賽 亞 (加 3:24, 約 4:22). 律 法 的 總 結 是 基 督 . 至 今 仍 然 如 此 (羅 10:4).* 而 且 那 本 體 就 是 基 督 本 身 (西 2:17). 因 此 對 外 邦 信 徒 而 言 再 無 額 外 的 利 益 . 那 來 到 律 法 有 滿 足 的 信 心 之 外 邦 人 , 不 會 因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而 得 到 任 何 額 外 的 利 益 (加 3:2-3). 若 它 意 味 著 耶 穌 較 完 美 的 完 成 律 法 略 勝 一 籌 , 這 可 是 倒 退 一 步 了 . 儘 管 對 於 彌 賽 亞 的 預 表 而 言 那 是 重 要 的 , 律 法 中 儀 式 上 的 命 令 本 身 對 肉 體 是 無 意 義 的 (西 2:23). 只 有 基 督 的 靈 透 過 彌 賽 亞 的 律 才 能 為 我 們 帶 來 勝 利 (羅 8:2).!
* 此 節 經 文 常 被 誤 譯 , 彌 賽 亞 是 律 法 的 “ 目 標 ,” 不 是 律 法 的 “ 總 結 .”